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精神,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往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生态环境影响、资源开发利用等敏感领域,若前期风险研判不充分、群众沟通不到位,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负面舆情,影响项目落地和社会稳定。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重大项目科学决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从源头防范化解项目建设领域矛盾风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落地实施的关键抓手。
2013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新发改投资〔2013〕3211号)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区重大项目稳评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自治区重大项目稳评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提升,原有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在评估范围、责任划分、程序规范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项目审批管理实际需要。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规范评估流程,统一评审标准,强化评估结果运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正式印发实施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制度,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新疆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群众利益保障等实际情况编制,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工作。
三、《办法》主要框架和核心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二十一条,分为总则、评估范围、风险分析编制、评估组织实施、评审管理、评估结果运用、附则七大板块,重点对评估范围、工作主体、报告编制、评审规则、风险等级、结果应用、回避制度、第三方机构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一)明确评估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十一类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聚焦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敏感领域:
邻避效应突出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医院、殡葬设施等;
环境风险较高类:化工、煤电、矿产开发、水泥生产等;
基础设施敏感类:110KV及以上输变电、通信发射、供油供气管网等;
征拆影响较大类:机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引配水工程等;
特殊情形类:灾后重建项目及其他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民生公益项目。
上述范围既与国家稳评要求衔接,又结合新疆实际突出了重点领域,确保风险防控有的放矢。
《办法》划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的项目类型,重点覆盖征地拆迁规模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生态环境敏感、民族宗教因素复杂、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铁路、公路、机场等征地拆迁范围较大的敏感项目,可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其他项目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独立成章,不单独成册。
(二)厘清各方工作责任
一是项目单位,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须同步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单独成章;对征地拆迁范围大或特别敏感的项目,可单独编制分析报告。编制依据参照国家发改委428号文相关大纲要求,确保分析内容规范、要素齐全。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广泛征求受影响群众意见,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梳理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风险等级建议。
二是评估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评估”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一般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作为评估主体;上级事权项目由上级决策部门与所在地政府共同评估。须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公示、问卷、走访、座谈、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评估过程和结果负责。
三是评审专家组,实行编审分离原则,评审专家由党政部门代表、法律顾问、稳评专家库成员组成,评审参会人员为单数,不少于7人,实行利益回避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但严禁“编评一体”。
四是第三方机构,受托开展评估论证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与编制可研、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规避利益冲突。
(三)规范风险评估工作流程
完整工作流程主要包含: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实地调研走访、多渠道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识别研判各类风险点、拟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组织专家集体评审、形成正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可综合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基层单位、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评估报告须在审批核准前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备案后方可履行后续手续。
(四)统一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参照国家制度规范,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存在意见,反应较为强烈,有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项目,仅少部分群众存在不同意见,落实防控措施后矛盾可以有效防范化解 。
(五)强化评估结果刚性运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重大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判定为高风险、中风险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评估为低风险的项目,在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完备可行前提下,可以予以审批、核准,批复文件中明确属地、项目单位落实风险防控工作要求;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政策调整、建设方案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
四、本次修订重点完善了哪些制度?
一是落实编审分离、专家回避制度,明确专家组人员数量、人员构成、回避情形,强化评审独立性,防止编制与评估工作同一主体操作带来的公正性问题。
二是细化第三方机构管理,对受托评估机构的资质、利益回避、工作责任作出约束。
三是压实属地、项目单位风险管控责任,明确项目批复之后,地方相关部门持续跟踪项目实施阶段风险变化,动态落实化解措施。
四是完善项目变更后重新评估规则,避免项目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后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五、《办法》实施有哪些工作要求?
第一,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前期阶段同步谋划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做实群众走访调研,如实反映群众诉求,科学识别风险,配套可落地的化解措施,杜绝稳评报告“走过场”。
第二,严格规范评估评审程序。评估主体严格落实专家组组成、回避、集体评审等制度,保证评估论证客观公正,不得简化程序、压缩调研征求意见环节。
第三,强化评估结果落地见效。不能把稳评仅作为审批前置手续,要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贯穿项目立项、建设、运行全过程,属地部门做好风险动态监测,及时处置苗头性矛盾。
第四,做好上下衔接。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本办法精神,完善本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规范本地区稳评管理。
第五,强化评估保障压实各方责任。一是经费保障,风险分析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评估费用由政府或主管部门预算保障,不增加企业负担。二是保密义务,编制和咨询机构须对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三是动态管理,项目建设方案、用地范围等核心要素调整,或长期未开工导致评估结论失效的,须重新开展评估。四是责任追究,对未经评估或不按评估意见审批造成损失的,追究行政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咨询意见严重失实的机构,依法予以惩处。
六、《办法》何时实施?新旧文件如何衔接?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新发改投资〔2013〕3211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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