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办、国办和自治区党委依法治疆办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8号令)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1件。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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