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精准监管效能,夯实自治区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安全根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一再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新能源、储能等新业态不断涌现,电力安全生产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为适应新发展要求,国家层面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并对各行业领域实施精准监管提出了明确指引。
我委于2022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在探索差异化监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回应行业新变化,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并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法律法规部署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在原试行办法基础上,经修订后联合印发了本《办法》。
二、《办法》总体设计
《办法》共6章17条,构建了权责清晰、标准明确、动态调整的闭环管理体系。
第一部分 总则(第1-3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精准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第二部分 分级分类标准(第4-8条),确立了 “双重维度”评价体系,一是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发电、电网、售电等)和规模(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进行“分级”,明确不同层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分工;二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将其风险等级划分为A(高安全、低风险)、B(较高安全、较低风险)、C(一般安全、一般风险)、D(低安全、高风险)四类,实现风险“分类”。
第三部分 管理分工与职责(第9条),明确界定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能源主管部门与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的职责边界与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部分 分类结果运用(第10-11条),根据企业分类结果实施“奖优罚劣”的精准措施,对A类企业减少检查频次予以激励,对C、D类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和采取限制业务等约束措施。
第五部分 动态管理(第12-13条),规定了分类结果的年度评估、实时调整以及企业申诉复核机制,使管理动态适配企业实际安全状况。
第六章 附则(第14-17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的核心内容可从管理体系构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实施保障、检查频次四个方向解读。
(一)管理体系层面。构建精准化、差异化的治理新框架。《办法》从“安全监管办法”升级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治理思路从政府单向监管向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深化。通过“分级”明确了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分类”实现了管理资源的科学分配。《办法》将独立储能电站等新型主体明确纳入分级标准,体现了对新业态安全风险的及时响应和全覆盖管理。
(二)企业主体层面。树立“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明确导向。将企业安全生产的“软表现”转化为监管的“硬指标”。《办法》细化了A、B、C、D四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关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基础要求,将安全信用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效、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作为关键评价维度。办法新增了“提级”机制,为持续改善安全状况的企业提供了上升通道,鼓励企业自我革新、主动提升的正面激励闭环。
(三)实施保障层面。强化动态闭环与协同联动的长效机制。《办法》确保政策不是“静态标签”,而是“动态标尺”。通过年度评估与即时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分类结果真实反映企业实时风险。在管理执行上,强化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新疆能源监管办的共同职责,也提升了基层管理能力和手段。
(四)明确各类电力企业日常检查频次。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科学设定检查频次。对A、B、C、D四类企业按等级分别按年、半年、季、月设定不超过一次的检查次数,同时要求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电力企业分类评定结果,科学编制年度检查计划,依法依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