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
商务部公告
拟将江苏、浙江(含宁波)、
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等9个地区
作为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
新疆位列其中

在第七届中国—亚欧博览会上,不少企业借助展会平台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图为一家喀什企业负责人在整理展示产品。(资料图)
此次公示名单是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要求,经地区申报、专家评审、部门复核等环节产生的,公示期为2022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5个工作日)。记者了解到,试点目标为: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入选地区的试点任务包含完善法规制度、促进标准认证衔接、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七个方面。同时,试点地区还要深刻认识内外贸一体化总体要求和试点工作重要性,把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本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积极参与试点。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方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在符合多双边协定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加强政策措施保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