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这是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作为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立法,为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自治区以地方行政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治保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在自治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州、市(地)、县(市、区)不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和内容应当在参评区域的政府事权范围内,综合考虑评价区域的经济体量、人口数量、市场主体数量等因素。相关指标、规则、标准、问卷等应当提前公开,参评地方的政府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参与评价调查、反映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长修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1年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的评价对象为自治区14个地(州、市)。评价指标为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纳税、办理破产、获得信贷、获得电力、执行合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疫情防控、政务诚信13个一级指标。评价方式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围绕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该《办法》还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推进通关便利化,清理和规范口岸收费,发挥新疆区位优势,提升对外开放层次,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开发区深化改革,落实对园区、开发区的扶持政策,在国家法治框架内支持园区、开发区先行先试创新措施,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李长修说,该《办法》确立了营商环境评价制度、考核制度、容错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待遇、支持创业创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改进优化政务服务、规范中介服务、减少证明事项、诚信建设、信用惩戒、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投诉维权机制等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通过法治手段明确标准要求、规范行政行为、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间、优化办事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提高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切实增强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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