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规〔2022〕8号
各高等院校:
为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各高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经济发展水平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具体退费细则由高校制定。
三、各高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四、各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学费具体标准和退费规则,主动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各高校应严格按备案公示的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
七、承担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及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收费的管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