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
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5〕3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各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职责明晰、精准高效的电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管理有序、重点突出的电力安全管理模式,提升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质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职责明晰、精准高效的电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管理有序、重点突出的电力安全管理模式,提升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质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执行。
第三条 依法关闭、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电力企业,经其直接管理上级单位审核后,并履行相关手续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范围。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坚持属地负责、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督的原则,实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履行全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能源监管办)按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州、市)、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新疆能源监管办做好相关工作。
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范的原则,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履行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责任告知职责。
第七条 加强电力企业分级管理。
(一)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直接管理企业数量及类型等相关要求如下:
1.直接管理企业数量。辖区电力企业总数≤50家的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电力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电力企业总数的20%。辖区电力企业总数>50家的地(州、市),直接管理电力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电力企业总数的15%。
2.直接管理企业类型。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以站场为单元);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风力、光热等发电企业(以站场为单元);装机容量为3万千瓦/6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电力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较广的重点地(州、市),在管理企业数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直接管理电力企业目录;未在目录中的企业由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管理,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监督指导。
(二)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以下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以下的光伏、风力、光热等发电企业;装机容量为3万千瓦/6万千瓦时以下的独立储能电站;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电力企业分类管理。
加强电力企业精准化、差异化监督管理,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因素,将电力企业安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评定为A、B、C、D四个类别。
(一)A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事故隐患。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电力安全隐患。
3.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评估报告作假、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3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90分。
(二)B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事故隐患。年度发生一起或其他轻微安全失信行为,或存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
3.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评估报告作假、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2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80分。
(三)C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一般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5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年内有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2.事故隐患。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
3.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评估报告作假、证件超期、隐瞒谎报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现象,1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70分。
(四)D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低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较差,问题隐患较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近3年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
2.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
3.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
4.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5.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在70分以下。
第九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地县两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核查并公开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类一般采用逐类升降的形式动态调整。
(一)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对其安全生产等级给予提级或直接判定为高等级:
1.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等本质安全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对其安全生产等级给予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
1.存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未开展整改工作。
2.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查处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类。
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一般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分类。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底前,由各地(州、市)、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完成下年度的电力企业分类核查、公示工作,并由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将电力企业分级分类目录统一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新疆能源监管办。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电力企业,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自其退出名单后恢复分类评级;对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根据事故结案评估情况,在年度分类核查时再予调整;其他情形的,电力企业整改合格后,调整确定安全等级。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电力企业分类评定结果,科学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督检查。
(一)对A类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强化自主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原则上年度现场检查不超过一次。
(二)对B类企业进行常态化管理,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对C类企业进行重点管理,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每季度检查一次。
(四)对D类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重点检查、帮扶检查或诊断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按照年度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的形式,对全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评定为A类的电力企业,分类周期调整为三年一评。对在分类周期内出现安全等级降级情形的电力企业,分类周期调整为一年一评。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评定为D类的电力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管理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2号)同时废止。
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气象局,驻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