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规〔2026〕1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我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新发改投资〔2013〕3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8日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或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质、污水、污泥、死亡动物等处理项目;
(二)传染病医院、殡葬火化设施、墓地等项目;
(三)化学原料、精细化工、石油化工、煤化工、煤电和燃煤热电联产等项目;
(四)疾病防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三级以上生物保护实验室等项目;
(五)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热核电项目,通信发射设施等项目;
(六)供电、供油、供气管网及消防灭火等站点建设项目,水泥、沥青、加油、液化石油气接收、储存设施建设项目;
(七)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等涉及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较大的项目;
(八)重大引配水工程、中型水库等项目;
(九)水泥、重大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
(十)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恢复重建项目;
(十一)其他公益性、民生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垃圾处理等容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由项目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编制,单独成章。铁路、公路、机场等征地拆迁范围较大或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的敏感建设项目,可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编制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主体负责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开展评估论证,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评估主体一般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有关主管部门;上级事权项目在所在地实施的,由上级决策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作为评估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决策的项目,由双方商定评估主体。
第六条 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一)合法性。项目决策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项目决策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合理性。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过多不便。
(三)可行性。项目实施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时机是否成熟,建设方案是否考虑群众接受程度、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起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拟采取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是否适当有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七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参考本办法所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确定,分为三个级别: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或者参与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八条 评估主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中“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主体应按照编审分离原则,组织党政部门代表、法律顾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等进行集体评审,出具评审人员签名的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时,参加人员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参与该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除涉及国家安全、维护稳定、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评估主体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但受委托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
第十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由评估主体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其中上级事权项目由上级决策部门向同级政法委备案,备案后履行审批、核准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视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登记表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行防控措施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按要求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或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核报程序;存在高风险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或项目单位优化调整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对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三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的编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计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用,不单独列支。评估费用纳入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评估主体、备案部门和项目决策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建设方案、用地范围等核心要素发生调整,以及长时间未开工导致原有风险评估结论与现实脱节的项目,需按程序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未经评估或者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做出项目审批或核准批复,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和项目单位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审批(核准)做出错误结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或者咨询意见与事实差距较大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投资〔2013〕3211号)同时废止。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
评估 内容 |
指标 |
分值(带●为一票否决) |
|
合法性 (15) |
规划政策符合性 |
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或其他调控政策(●) |
|
审批主体合法性 |
各前置要件的审批机关、项目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
|
|
审批程序合法性 |
审批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
合理性 (30) |
社会参与度 |
受影响居民对项目的了解程度:绝大部分居民有所了解(2);少部分居民有所了解(1);只有个别居民了解(0) |
|
项目的社会影响 |
项目造成的失业人数:未造成或造成极少数居民失业(2);造成少量居民失业(1);造成大量居民失业(0) |
|
|
项目引起的居民收入变化程度:项目引起少量居民收入显著下 降(3);项目引起大量居民收入显著下降(0) |
||
|
项目可能造成的交通风险:项目引发交通拥挤或中断的概率低 (1);项目引发交通拥挤或中断的概率高(0) |
||
|
项目引起的流动人口增加程度:项目引起少量流动人口增加 (1);项目引起大量流动人口增加(0) |
||
|
公共活动空间满意度:大多数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 (1);大多数居民反对(0) |
||
|
绿化设施变化满意度:大多数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 (1);大多数居民反对(0) |
||
|
废气、噪声、粉尘等污染影响度:大多数居民满意(3);少部 分居民满意(1);大多数居民反对(0) |
||
|
补偿标准、安置 方案满意度 |
拆迁方案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4);少部分居民满意(2);大部分居民反对(0) |
|
|
补偿标准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5);少部分居民满意(2);大部分居民反对(0) |
||
|
补偿资金到位情况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5);少部分居 民满意(2);大部分居民不满意(0) |
||
|
可行性 (25) |
项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应度 |
适应程度高(3);适应程度低(1);基本不适应(0) |
|
资金筹措和保障方案 |
资金筹措和保障方案的可行性:完全可行(3);基本可行(1);不可行(0) |
|
|
项目支持度 |
部门支持度:完全支持(2);有部分部门不支持(1);大多数部门不支持(0) |
|
|
基层支持度:完全支持(4);有部门不支持(2);大多数不支持(0) |
||
|
居民支持度:大部分居民理解支持(5);少部分居民理解支持 (2);大部分居民反对(0) |
||
|
公共配套服务满意度 |
商业设施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部分居民反对(0) |
|
|
教育设施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部分居民反对(0) |
||
|
医疗设施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部分居民反对(0) |
||
|
社区建设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部分居民反对(0) |
||
|
可控性 (30) |
社会反应度 |
信访发生程度:未发生(8);发生零星上访(4);发生大规模上访、集访(●) |
|
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未发生(8);发生小规模群体性事件(3); 发生重大、特大群体性事件(●) |
||
|
舆论反应度 |
社会民意调查情况:社会民意支持度高(3);社会民意支持度低(1);引发大规模社会负面影响(0) |
|
|
互联网反应度:基本没有负面舆论(3);引发少量负面舆论(2); 引发大量负面舆论(0) |
||
|
风险可控度 |
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工作充分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 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5);未制定相关措施和预案(●) |
|
|
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度: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3);未开展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0) |
注:1、本指标体系表为参考表,评估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指标中做标记的指标为一票否决,即只要该指标不合格即认为存在高风险;
3、本指标体系采用得分法计分,分值越高说明风险越小;
4、采用本指标体系的得分风险等级划分建议为:80分以上为低风险;60-79分为
中风险;60分以下为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