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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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183277/202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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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地方行政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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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地方行政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制保障

发布时间:2021-09-01 18:09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地方行政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制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101日起正式施行。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办法》,是通过地方行政立法形式系统固化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措施,特别是通过立法来破解自治区当前营商环境改革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痛点难点问题,复制推广其他省区成熟经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政务服务,为自治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办法》作为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立法确立了营商环境评价制度考核制度容错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待遇、支持创业创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改进优化政务服务规范中介服务减少证明事项诚信建设信用惩戒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投诉维权机制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比较突出的亮点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二是推进园区、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三是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环境。四是为人才保障提供支持。《办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为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区地方行政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制保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在自治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提出的重大命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91022日,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2011日起施行,为地方营商环境改革提供了指引,同时也需要各地进一步细化落实《条例》。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条例》落地见效的客观要求。

制定出台《办法》是提升自治区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以法治打通制约营商便利化的堵点,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近年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出一系列营商环境改革政策,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举措上升为立法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增强其权威性、实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立法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推动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制定出台《办法》是破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自治区营商环境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行政审批、数据共享、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仍存在部门职权分散、多头管理、手续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办事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便,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明确标准要求、规范行政行为、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间、优化办事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提高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切实增强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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