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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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183277/2023-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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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8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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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8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2-12 18:12   浏览次数:   【字体:

九三学社新疆区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大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终端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小区和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

今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22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在公共机构、城市公共建筑、公共服务、城际快速、居住区、旅游景区等领域积极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我委已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课题研究,组织有关方面编制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出台《住宅设计标准》《城市居住社区建设标准》等文件,明确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一定数量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城市居住社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社区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地或修建立体式停车设施,宜满足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规划(2021—2025年)》,发布实施了《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纳入改造范围,对有条件设置充电设施的老旧小区,鼓励物业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下一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督促指导各地在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根据实施情况完善充电设施建设。

二、关于充电设施收费政策

20166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985号),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规范充电服务费标准,要求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20206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明确部分环保行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三、关于强化充电设施管理运营单位监管

2016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161366号),要求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应当专业化,公用充电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布局、专业建设运营、信息互联互通的模式,由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建设运营;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建设运营。

为更好服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我委组织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建立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建设和数据接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商将相关数据接入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下一步,我们逐步推动充电设施位置、状态、参数等数据共享,加强充电设施管理运营单位监管。

四、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6182号),要求各地区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费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机构、城市公共建筑、公共服务、城际快速、居住区、旅游景区等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职责分工。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感谢贵单位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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