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用电价格支持煤改电入户工程合理推进的提案》收悉。经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明确居民电采暖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政策执行期长达6个月,解决了自治区冬季采暖期长、南北疆差异大的实际问题,更好保障电采暖电价政策惠及民生。
2019年以来,按照《南疆四地州煤改电工程(一期)实施方案(2019—2021)》(新政办发〔2019〕20号)、《新疆煤改电二期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4)》(新政办发〔2022〕1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落实煤改电入户工程改造监督管理责任,先后印发《电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试行)》《煤改电居民供暖设施改造工程参考图集》《电供暖设备招投标文件技术规定》《农村居住建筑煤改电工程技术指南》《新疆煤改电二期项目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指导手册》《新疆清洁供暖系统应用技术导则》《南疆煤改电居民供暖设施改造工程(电气)验收指南》等,指导各地严格按照统一招标、施工安装、质量维护等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煤改电居民供暖设施入户工程改造。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