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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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183277/2024-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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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60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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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60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27 19:09   浏览次数:   【字体:

马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用电价格支持煤改电入户工程合理推进的提案》收悉。经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明确居民电采暖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101日至次年430日,政策执行期长达6个月,解决了自治区冬季采暖期长、南北疆差异大的实际问题,更好保障电采暖电价政策惠及民生。

2019年以来,按照《南疆四地州煤改电工程(一期)实施方案(20192021)》(新政办发〔201920号)、《新疆煤改电二期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4)》(新政办发〔20221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落实煤改电入户工程改造监督管理责任,先后印发《电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试行)》《煤改电居民供暖设施改造工程参考图集》《电供暖设备招投标文件技术规定》《农村居住建筑煤改电工程技术指南》《新疆煤改电二期项目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指导手册》《新疆清洁供暖系统应用技术导则》《南疆煤改电居民供暖设施改造工程(电气)验收指南》等,指导各地严格按照统一招标、施工安装、质量维护等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煤改电居民供暖设施入户工程改造。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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