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清单表 | |||||||||||||||
| 依据司法厅提供的自治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现有业务梳理 | ||||||||||||||
| 序号 | 自治区 主管部门 |
检查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 频次上限 |
检查要点表 /检查单名称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与检查内容拆分依据(选填) |
检查依据 | 是否 重点项 (选填) |
检查结果 | 检查结果 正确答案 |
备注 |
| 1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县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推动项目单位(法人)规范有序加快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
1.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是否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4.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5.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6.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7.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2次 | 项目核准及建设程序合规性检查 | 审批手续合规性 | 是否已取得发改部门正式审批批复;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是否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开工。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已取得发改部门正式审批批复;不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开工。 | ||
| 项目的前置要件齐全性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批复、压覆矿产、文物、安评等法定前置要件是否齐全、有效、主体合规。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批复、压覆矿产、文物、安评等法定前置要件齐全、有效、主体合规。 | ||||||||||
| 核心指标一致性 | 建设规模、路线走向、技术标准、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建设规模、路线走向、技术标准、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工期与审批文件一致。 | ||||||||||
| 重大变更手续履行 |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发生建设规模、投资超10%,建设标准、主体、路线等重大变更,已履行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 ||||||||||
| 招投标程序合规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依法招标,程序合规、资料完整。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已经依法招标,程序合规、资料完整。 | ||||||||||
| 1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县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推动项目单位(法人)规范有序加快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
1.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是否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4.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5.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6.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7.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2次 |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检查 | 建设进度管控 | 是否按初设工期推进;进度滞后是否有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是否擅自停工、拖延工期。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项目按初设工期推进;进度滞后有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不存在擅自停工、拖延工期。 | ||
| 工程质量管控 | 执行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审查合格后使用;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验收规范;是否存在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执行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审查合格后使用;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验收规范;不存在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 ||||||||||
| 安全生产管理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审批;安全设施“三同时”;隐患整改闭环;是否瞒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审批;安全设施“三同时”;隐患整改闭环;无瞒报安全事故。 | ||||||||||
| 资本金及资金筹措 |
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无虚假出资、抽逃;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规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资本金足额到位,无虚假出资、抽逃;建设资金来源合规。 | ||||||||||
|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 资金使用情况 | 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预算内投资足额及时到位,不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 |||||||||
| 概算及投资管控 | 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项目总投资不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未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
|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检查 | 项目总体情况 | 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建成,配套工程和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是否严格执行概算,是否编制工决算、是否通过审计。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2号)第十一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项目按照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建成,配套工程和辅助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质量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项目严格执行概算,编制工决算、通过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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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配套设施及专项验收情况 | 项目配套设备是否安装、调试运行正常;项目是否通过各专项验收。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2号)第十一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项目配套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正常;项目通过各专项验收。 | ||||||||||
| 2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号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发布,自2014 年6月17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7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1.核准项目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核准项目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核准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核准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2次 | 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程序合规性检查 | 核准、备案手续合规性 | 是否已取得发改部门正式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是否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开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项目已取得发改部门正式核准批复;不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开工。 | ||
| 项目的前置要件齐全性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批复、压覆矿产、文物、安评等法定前置要件是否齐全、有效、主体合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批复、压覆矿产、文物、安评等法定前置要件齐全、有效、主体合规。 | ||||||||||
| 核心指标一致性 | 建设规模、路线走向、技术标准、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是否与核准文件一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建设规模、路线走向、技术标准、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工期与核准文件一致。 | ||||||||||
| 重大变更手续履行 | 发生建设规模、投资超10%,建设标准、主体、路线等重大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核准/重新申报手续,未获批不得实施。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发生建设规模、投资超10%,建设标准、主体、路线等重大变更,履行变更核准/重新申报手续,未获批不得实施。 | ||||||||||
| 招投标程序合规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依法招标,程序合规、资料完整。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招标,程序合规、资料完整。 | ||||||||||
|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检查 | 建设进度管控 | 是否按核准/初设工期推进;进度滞后是否有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是否擅自停工、拖延工期。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项目按核准/初设工期推进;进度滞后是否有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不存在擅自停工、拖延工期。 | |||||||||
| 安全生产管理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审批;安全设施“三同时”;隐患整改闭环;无瞒报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审批;安全设施“三同时”;隐患整改闭环;无瞒报安全事故。 | ||||||||||
| 3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境外投资的行政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公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工,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 2次 | 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 项目建设情况 | 1.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2.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四十条 | □是 □否 □未涉及 |
项目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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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区的市级、县级节能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项目单位是否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能耗在线平台接入、能耗计量设备等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4.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落实节能验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2次 | 重点用能单位 | 节能管理情况 |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已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完善节能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扎实落实各项节能管控举措与技术改造措施,节能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各项指标落实良好。 | ||
| 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并按规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执行到位,节能验收规范,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
| 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认真落实用能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按期完成落后设备、老旧工艺清查淘汰工作,无违规使用淘汰类设备和工艺行为,管理规范落实到位。 | |||||||||||
|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全面落实各项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建设、设备使用、日常用能均严格遵照标准执行,对标管控到位,未出现超标违规情形。 | |||||||||||
| 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严格执行能源统计、用能分析与上报制度,能耗统计数据详实准确,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类报表及分析报告按时报送,工作开展规范有序。 | |||||||||||
| 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已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职能源管理负责人,人员配齐到位,岗位职责清晰,日常履职正常,相关制度严格落实。 | |||||||||||
| 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认真落实能效标识相关规定,严把用能产品准入关口,依规查验核对能效标识,无违规使用不符标识产品情况,执行情况良好。 |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办法》第二十一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并按规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执行到位,节能验收规范,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
| 公共机构 | 节能情况 | 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五十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优先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及节能设备,严控非节能产品准入;依规按期开展能源审计,深挖节能潜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 |||||||||
| 节能服务机构 | 服务开展情况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节能服务机构严格践行节能相关要求,业务开展合规有序,出具的各类文书、数据信息真实可靠,服务行为符合行业监管规定。 | |||||||||
| 5 | 发展改革委 | 对权限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1.管道企业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 2.管道企业是否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管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管道企业是否宣传管道安全和保护知识。 5.管道企业是否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6.管道企业是否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按照《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执行 | 落实许可备案制度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许可 | 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对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落实审批许可管理。 | ||
| 权限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是否按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权限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依法备案。 | ||||||||||
|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是否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要求备案。 | ||||||||||
| 停运、封存、报废管道备案 | 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的,是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停运、封存、报废管道按时备案。 | ||||||||||
| 落实“三桩一牌”管理制度 | 规范设置管道标志 | 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管道标志毁损或安全警示不清的,已及时修复或更新。 | |||||||||
| 落实管道巡护机制 | 健全完善管道巡护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并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管道巡护制度健全完善,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道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履职尽责。 | |||||||||
| 落实安全经费使用 | 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 | 是否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保证管道保护必需的经费投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管道企业确保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 | |||||||||
| 依法禁止行为 | 重型车辆碾压行为 | 禁止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14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管道上方不存在大型车辆行驶行为。 | |||||||||
| 管道中心线两侧禁止行为 |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堆放重物、第三方施工、修建构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无种植深根植物、挖掘施工、修建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在穿越河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沙、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河流穿越管道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无挖沙、采石等第三方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管道专用隧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无采石、采矿、爆破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 职责义务履职情况 | 管道企业是否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管道企业健全完善管道保护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
| 6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权限内电力安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保护设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1.电力企业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监督考核。 3.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开展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4.电力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5.电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6.电力企业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7.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和运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8.电力企业是否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9.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11.电力企业是否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和电力事故信息及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12.电力企业是否将“三外”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 13.电力企业是否做好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 14.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照《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 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落实情况 | 是否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并制定落实针对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组织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并制定落实针对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 ||
| 传达学习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和部署要求情况。 | 是否及时传达学习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和部署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及责任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组织传达学习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和部署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和责任落实文件。 | ||||||||||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 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覆盖全部岗位。 | ||||||||||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 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按照制度落实考核。 |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章制定情况 |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应急预案按照要求备案,操作规程覆盖全部生产岗位。 |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 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章、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安全生产管理、现场作业符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 ||||||||||
|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 ||||||||||
|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情况 |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照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 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履行相关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相关材料存档完备。 | ||||||||||
|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开展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相关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 ||||||||||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是否按照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
| 是否按照要求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记录完整,符合使用要求。 | |||||||||||
| 6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权限内电力安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保护设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1.电力企业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监督考核。 3.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开展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4.电力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5.电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6.电力企业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7.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和运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8.电力企业是否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9.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电力企业是否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11.电力企业是否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和电力事故信息及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12.电力企业是否将“三外”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 13.电力企业是否做好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 14.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 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是否包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完备。 | |||
|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 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有安全培训档案,档案如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参加人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照培训计划落实安全教育培训。 | ||||||||||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开展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要求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 ||||||||||
| 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已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 |||||||||
| 现场是否存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无安全隐患。 | |||||||||||
| 风险分级管理情况 | 是否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要求对风险进行分级管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已制度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开展风险作业管控。 | ||||||||||
| 现场是否有违章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无违章作业。 | |||||||||||
| 危险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有专人进行管理。 | |||||||||||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是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按照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建立相关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
| 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现场无重大事故隐患。 | |||||||||||
| 事故(事件)报送及调查处理情况 | 事故(事件)报送及调查处理情况 | 是否按照要求报送安全生产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发生事故后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 |||||||||
| 是否按照要求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八十八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 |||||||||||
| 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标志情况 | 安全设备设施情况 | 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安全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 |||||||||
| 安全标志情况 | 安全标志是否正常可靠,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安全标志设置合法合规。 | ||||||||||
| 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 | 外委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 企业与外委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外委项目的发包、承包、分包符合相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外委单位管理符合要求。 | |||||||||
| 外委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情况 | 是否将外委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外委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 ||||||||||
| 7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规章】《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公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1.工程咨询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工程咨询单位是否按规定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信息。 3.工程咨询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咨询质量管理制度。 4.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成果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工程咨询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咨询成果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每年至多2次。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 上一年度在开展工程咨询业务中是否接收过行政处罚 | 工程咨询单位在“信用中国”、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将官平台、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渠道的记录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
| 信息备案情况 | 程咨询单位是否按规定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信息 | 信息填写准确完整,且与实际一致。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信息、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备案专业的技术人员配备情况;非涉密的咨询成果。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的情况 | 是否建立健全的咨询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咨询成果质量、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有相应的校审过程和校审记录,质量管理制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规定建立咨询质量管理制度 | |||||||||
| 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 单位咨询成果 | 是否有公章、咨询工程师签章。研究依据与支持性文件是否有效。调研工作是否深入、有效。研究方法是否准确。报告要素是否完整。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评估类项目是否进行了现场勘验。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咨询成果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 |||||||||
| 咨询成果文件档案情况 | 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及相关制度 | 建立咨询成果档案制度的情况。归档资料是否完整(至少包括合同和报告)。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规定建立咨询成果文件档案 | |||||||||
| 8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9号令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 【规范性文件】《关于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复函》(新政办函〔2005〕190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
1.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备案相关要求。 2.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投资运作相关要求。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2次 | 备案及主体合规检查 | 备案存续合规情况 | 是否按规定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备案状态有效。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规定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备案状态有效。 | ||
| 备案登记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实际经营信息一致。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备案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实际经营信息一致。 | ||||||||||||
| 是否存在虚假备案、骗取备案资质的情形。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不存在虚假备案、骗取备案资质的情形。 | ||||||||||||
| 重大事项报备情况 | 是否按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变更事项。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二十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变更事项。 | ||||||||||
| 是否按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 ||||||||||||
| 是否按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 ||||||||||||
| 业务范围合规检查 | 主营业务合规情况 | 经营范围是否仅限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创业。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十二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经营范围仅限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创业。 | |||||||||
| 是否存在超出备案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不存在超出备案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 | ||||||||||||
| 禁止业务排查 | 是否从事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业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未从事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业务。 | |||||||||||
| 是否从事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可转债、定增除外)、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不存在从事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可转债、定增除外)、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 ||||||||||||
| 是否从事资金拆借、变相放贷、资金池等违规业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不存在从事资金拆借、变相放贷、资金池等违规业务。 | ||||||||||||
| 投资运作合规检查 | 投资对象合规情况 | 对外投资对象是否仅限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十四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对外投资对象仅限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 | |||||||||
| 投资比例合规情况 | 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金额是否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十五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金额未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 ||||||||||
| 投资运作规范情况 | 是否存在承诺保底收益、刚性兑付、保本等行为。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不存在承诺保底收益、刚性兑付、保本等行为。 | ||||||||||
| 投资决策流程是否规范,风控措施是否完善。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投资决策流程规范,风控措施是否完善。 | ||||||||||||
| 8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9号令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 【规范性文件】《关于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复函》(新政办函〔2005〕190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
1.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备案相关要求。 2.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投资运作相关要求。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2次 | 资金募集合规检查 | 募集行为合规情况 | 是否通过公开宣传、推荐会、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 否 | □是 □否 □未涉及 |
不存在通过公开宣传、推荐会、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 | ||
| 是否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否 | □是 □否 □未涉及 |
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
| 资金来源合规情况 | 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套取信贷资金用于创投投资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 否 | □是 □否 □未涉及 |
不存在非法集资、套取信贷资金用于创投投资的情形。 | ||||||||||
| 信息报送与年检检查 | 年度报告报送情况 | 是否按时报送年度业务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二十七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时报送年度业务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 | |||||||||
| 报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日常信息报备情况 | 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投资运作、经营状况等日常信息,配合监管信息核查。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二十六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按要求及时报送投资运作、经营状况等日常信息,配合监管信息核查。 | ||||||||||
| 公司治理与内控检查 | 内部管理合规情况 | 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公司章程、风控、投资决策等内控制度。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二十五条 | 否 | □是 □否 □未涉及 |
有健全有效的公司章程、风控、投资决策等内控制度。 | |||||||||
| 任职高管人员是否有失信、禁业限制。 | 否 | □是 □否 □未涉及 |
任职高管人员没有失信、禁业限制。 | ||||||||||||
| 财务核算是否规范(要求资金独立管理、无账外经营、资金混同情形) | 否 | □是 □否 □未涉及 |
财务核算规范(要求资金独立管理、无账外经营、资金混同情形) | ||||||||||||
| 监管配合与整改检查 | 检查配合情况 | 是否积极配合备案管理部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不拒绝、阻挠、逃避监管。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二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积极配合备案管理部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不拒绝、阻挠、逃避监管。 | |||||||||
| 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以往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是否已按要求期限整改到位,无屡查屡犯情形。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第二十八条 | 是 | □是 □否 □未涉及 |
以往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已按要求期限整改到位,无屡查屡犯情形。 | ||||||||||
| 政策享受合规检查 | 优惠政策履约情况 | 享受创投税收优惠、地方扶持政策的,是否存在违规套取补贴、政策违约的情形。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 | 否 | □是 □否 □未涉及 |
享受创投税收优惠、地方扶持政策的,不存在违规套取补贴、政策违约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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