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
《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新能源就近消纳
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发挥自治区风光资源优势,加快实现新能源更高水平就近消纳,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疆新能源就近消纳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新能源就近消纳是充分释放我区风光资源禀赋,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效率的关键举措,也是精准响应市场主体绿电消费诉求,助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聚焦我区高载能产业减碳、出口外向型企业增绿、燃煤自备电厂绿电替代、增量配电网绿色转型、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等需求,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创新形成自治区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反复论证完善,最终形成《通知》。
答:《通知》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一是拓展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将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分为绿电直连、增量配电网新能源消纳两类;二是统筹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提出源荷匹配、自我调节能力、接入电网等方面技术要求;三是落实市场与价格机制,规范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及有关费用承担要求;四是明确安全运行责任,在项目责任边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对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和电网企业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统筹组织实施,明确了项目申报、评审、建设、退出和后评价等工作责任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同时,《通知》后附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操作指南,进一步细化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在投资主体、规模配置、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引导项目投资主体科学规范开展项目建设。
答:《通知》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包含绿电直连、增量配电网新能源消纳两类模式。绿电直连模式支持以下4种类型:一是新增负荷通过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施绿电直连;二是拥有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在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后,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开展绿电直连;三是出口外向型企业配套新能源开展绿电直连,涉及存量负荷的需取得电网公司评估支持意见;四是国家级零碳园区内的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相关存量负荷需取得电网公司评估支持意见。增量配电网新能源消纳模式是指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整体或具有清晰供电边界的部分供电片区内部,开展新能源就近消纳。对于参与新能源就近消纳的新能源,原则上应为新建项目。电网接入工程尚未开工建设或电网企业出具无法并网意见的存量新能源项目,也可参与新能源就近消纳。
答: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技术要求高、统筹事项多,需要系统谋划、科学设计。《通知》在项目配置、电网接入等方面明确技术要求。项目配置方面,项目需要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确定新能源建设规模,并鼓励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用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增强项目调节能力,满足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等指标要求,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减轻公共电网调节压力。电网接入方面,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20千伏,采用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应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分析专项评估,现阶段在新疆电力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应安装防逆流装置或具备相应功能,不向电网反送电。
答:《通知》从市场主体身份、履行交易结果、承担相关费用等方面对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做出规定,保障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顺利运行。一是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正式运行前参照批发用户参与市场。对于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之间交易电量及上网电量按照绿证和绿电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二是项目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除发生影响公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突发情况外,调度机构应按照项目自主安排的发用电曲线下达调度计划。三是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以接入点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价格政策,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
答: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与公共电网以产权分界点作为安全责任边界,各自在安全责任界面内分别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在供电责任方面,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应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电网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项目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在安全风险方面,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开展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排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
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原则,组织开展项目评审,会同有关方面开展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项目初审和申报,按程序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及时推进项目建设。各项目投资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科学谋划项目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开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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