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6〕3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我区风光资源富集,近年来,新能源发电并网装机规模增长快速,由于新能源发电间接性、波动性特性,电网调峰调频需求也不断增加,亟需引导调节性电源有序布局建设,提升电网保供能力。202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要求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机制,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改革要求,我们结合自治区实际需求,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充分发挥调节性电源调峰、保供作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通知》如何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机制
《通知》对现行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独立新型储能等容量电价政策进行分类完善。一是煤电、气电容量电价。煤电通过容量电价回收机组固定成本比例提升至50%,即165元/千瓦·年,建立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机制,具体标准结合成本监审(调查)等情况确定。二是抽水蓄能容量电价。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校核);633号文件出台后、114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每5年为一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统一容量电价。三是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光热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标准以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准进行折算确定,明确了具体折算方法。
三、《通知》明确了哪些配套机制
《通知》完善了市场交易及价格机制,明确抽水蓄能电站运行及自主参与电力市场方式,提出获得的市场收益暂按2:8比例与工商业用户分享。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现货实时价格及市场规则执行,抽水(充电)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鼓励中长期价格与现货价格挂钩联动,经营主体自主约定一定比例电量执行实时市场价格。同时还提出,加快研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
四、《通知》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为保障政策切实落地见效,《通知》还提出,要做好煤电机组认定、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清单、名单。电网企业要按年测算确定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做好机组最大出力申报及认定,容量电费分类考核及电费结算等工作。
五、《通知》印发后有何积极作用
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一是有利于增强电力安全保供能力,调动调节性电源建设积极性,提升顶峰出力,更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二是有利于促进调节性电源作用发挥,更好支撑新能源消纳利用,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三是有利于调节性电源持续健康发展,引导项目科学合理布局,加强经营管理、降本增效,高效推进我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对居民、农业用电没有影响,仍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对调节性电源,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成本上升、需要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总体收益基本稳定;对工商业用户,系统运行费和市场交易电价“一升一降”形成对冲,最终购电成本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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