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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2012-09-27 17:43

为规范我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于2004年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计法规〔2004〕531号)。该办法有力推动了我区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也有新的更高的需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2011年1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征求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4002号),全面开展修订工作。今年5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乌鲁木齐、伊犁、阿克苏、昌吉等地州市开展了物业收费实地调研工作。8月,对各地提出的相关意见和目前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在反复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我们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函、来访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建议的理由及依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2012年10月20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拟于2013年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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