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函》(新发改经贸〔2017〕1029号)和《关于规范我区棉花加工企业(或加工生产线)调整或搬迁事宜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21〕311号),喀什地区将新棉疏附县托克尔克乡轧花厂1条棉花加工生产线(65191)调整至伽师县缤顺棉花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将新疆棉花集团疏附棉业公司英吾斯坦轧花厂细绒棉生产(65190)调整至沙湾县润锦棉业有限公司。经喀什和塔城地区地县两级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现场验收,符合相关规定,验收合格。
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喀什地区伽师县缤顺棉花有限公司、沙湾县润锦棉业有限公司的加工生产线符合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要求;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已注销新棉疏附县托克尔克乡轧花厂(65191)和新疆棉花集团疏附棉业公司英吾斯坦轧花厂(65190)的棉花加工生产线。
现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中的棉花加工企业存在异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意见请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建琴 联系电话:0991—2817080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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