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新阶段的政策契机,积极鼓励广大经营主体通过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基础设施REITs储备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基础设施REITs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202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以下简称1014号文),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基础设施REITs工作。自2020年基础设施REITs开始试点以来,我委多次开展相关培训工作,2024年2月,我委联合有关单位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新发改融资〔2024〕66号),围绕支持符合条件优质资产打包发行REITs等11个方面制定支持措施。目前,我区首单基础设施REITs、全国首单民营企业投资清洁能源REITs项目—华夏特变电工新能源REIT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行,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同时,我委对多个成熟项目开展了开门办公和线上指导。本次面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我委将纳入全区基础设施REITs储备项目库,并视项目需要和工作实际,做好政策宣传、申报辅导、报审推荐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经营主体具有一定参与基础设施REITs发行意愿,项目符合以下区域范围、领域范围和资产规模等基本要求的,均可申报。
(一)区域范围
支持自治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申报,注册地不在新疆的企业可以梳理自治区内资产组成项目,也可整合跨地区资产组成项目。
(二)领域范围
符合1014号文有关要求的项目均可申报,具体如下: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项目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6.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2018年以后的开发区需取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若纳入项目底层资产的单体建筑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单体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租赁住房。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项目。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消费基础设施。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专业市场项目,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与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50%。
12.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3.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在上述领域基础上,结合我区资源禀赋和工作实际,对于能源基础设施、文化旅游等领域进行重点研究、优先储备。
(三)资产规模
对于拟申报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租赁住房项目和养老设施项目不低于8亿元)。
三、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并转发宣传,鼓励各类有意愿的企业全面梳理相关资产、积极申报。对于已选定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申报尽申报”。对于有意向盘活存量资产,但对基础设施REITs政策、工作程序等不完全了解的,也可以进行申报,我委将视项目成熟度适时开展政策培训和服务指导。鼓励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挖掘和推荐项目。请相关单位按要求填写《自治区基础设施REITs重点项目情况申报表》(见附件),于5月9日前反馈至我委电子邮箱fgwtrzc@163.com。征集申报通道常态化开放,欢迎广大经营主体“随有随报”。
联系人:杜晓洁 联系电话:0991—2201372
附件:自治区基础设施REITs储备项目情况申报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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