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对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年7月30日公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系统规范,《办法》规定的全部内容已被其吸纳涵盖,《办法》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现就废止《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我委。
感谢支持。
公示期:2026年10月28日至11月28日
联系电话:0991—2823024(兼传真)
电子邮箱:fgc@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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