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1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为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为新疆营商环境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办法》坚持职责法定,明确政府和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健全完善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自治区营商环境改革的力度和质量,提高营商环境改革的协同性,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提升营商环境改革整体效能。
二是明确改革容错机制,为鼓励和支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探索提供制度性保障。《办法》明确为担当者、负责者、干事者保驾护航,鼓励和支持改革探索,在自治区地方行政立法层面建立改革容错机制,鼓励改革探索、包容失误或者偏差,推动各地、各部门主动对标先进,发挥首创精神,有助于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局面。
三是明确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创造条件。《办法》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确政府要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让市场充分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四是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办法》把加强市场主体保护、规范监管事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惩戒和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投诉维权机制的要求转化为立法来进行规范,要求政府积极主动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实现监管事项公平透明,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鼓励和支持创新,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营商环境监督,发挥信用监管的积极作用,畅通市场主体诉求反映渠道,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者。
五是明确深刻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提供制度性规定。《办法》明确要求政府应当改进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改革,明确政府要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让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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