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以下简称工作组﹤队﹥成员)请(休)假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组(队)成员住村、集中整治工作期间病假、事假、婚假、护理假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在住村、集中整治工作期间暂不执行。
二、工作组(队)成员每季度休假10天。原则上每组(队)每次只能安排1人休假,前一人归队后,另一人方可安排。休假时间不含路途时间,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休假期间不扣除个人生活补助。
三、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7·5”、国庆节、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和斋月期间等特殊时期和敏感节点,一律停止休假。其他特殊时期和敏感节点需要停止休假的,由各地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年度未能休假以及未能休满假期的,住村、集中整治工作结束返回后,由派出单位安排补休。
四、工作组(队)成员休假情况由派出单位每半年向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上报一次休假计划(见附件1),第一次上报时间:3月20日前;第二次上报时间:8月20日前。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休假经派出单位审批,报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作组(队)其他成员休假经工作组总领队(组长、队长)同意,由派出单位审批。
五、除休假外的其他事由请假,均应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确因紧急或意外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以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请假经派出单位同意,由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工作组(队)其他成员请假经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同意,由派出单位审批,报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组(队)成员请(休)假,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和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将严肃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自治区“访惠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工作组(队)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查访。
地州市、县市区工作组(队)成员请(休)假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
(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休假计划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职务 |
所住村及职务 |
计划休假时间 |
第一次:月日至 月 日 | ||||
第二次:月日至 月 日 | ||||
第一次:月日至 月 日 | ||||
第二次:月日至 月 日 | ||||
第一次:月日至 月 日 | ||||
第二次:月日至 月 日 | ||||
工作组(队)总领队(组长、队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
区直和中央驻疆单位住村工作组、集中整治工作队成员请假审批表
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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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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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住村 |
县 乡 村 | ||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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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去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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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队)总领队 (组长、队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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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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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访惠聚” 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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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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