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277/2021-00333
  • 发文字号:新发改规〔2021〕1号
  •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2021-03-04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性:现行有效
  •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用电,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要求和电网销售电价分类执行现状,对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2 16:09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用电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要求和电网销售电价分类执行现状,对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销售电价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具体的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二、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电网企业要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确保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政策平稳实施、执行到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能源价格处)。

三、本通知自202151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2904)同时废止。

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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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附件: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生活、宗教场所生活、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监狱监房生活用电。适用范围如下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不包括利用居民、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商店、餐饮、美容美发、网吧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二次供水(泵热)设施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场所、市政管理的小区路灯、热力公司管理的换热站以及通讯运营商等位于小区内的用电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兼营经营性培训、非学生参加劳动实习的校办企业等生产经营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住宿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不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工作场所外的路灯、摄像头、绿化等设施用电,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场所用电。

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是指监狱单位的宿舍、监房、食堂、澡堂等生活设施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一)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主要包括:1.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小麦、稻谷、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2.蔬菜、花卉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花卉的清洗、挑选用电。3.林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林果(包括红枣、核桃、沙棘、枸杞、杏、梅、葡萄等)的清洗、剥皮、分类和初烤烘干用电。4.纤维织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5.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6.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7.油料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核桃、杏仁、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的用电,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核桃油、杏仁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8.各种糖料植物的清洗用电。9.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的制备活动用电。10.天然橡胶去除杂质、脱水用电。11.烟草的初烤用电。

(六)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建设):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

(七)农业排灌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排灌及排涝用电。包括排涝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深井高扬程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防风治沙用电、荒山绿化打井抽水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一)大工业用电(两部制):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管道输送加压站等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通信机房、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4.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馕等食品的加工用电。5.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等中小化肥用电生产用电。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蔬菜冷链物流中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除在农村建设的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以外)。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以外的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

四、其他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单一制)用电价格。

(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合同容量(按户为执行单位)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用户(居民生活用电除外)均应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和南疆四地州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用电,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公用发电企业调试故障向电网购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有源用户(自备电厂用户)所发无功电量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标准,不收取基本电费。分布式电源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按其对应用户主行业用电价格执行。

(四)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格。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五)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3001930—030;低谷时段:030—830;其余时间为段。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峰谷分时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100—13001900—2100;低谷时段:000—8001500—1700;其余时间为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的医院、自来水生产、热力(不包括地源热泵和电采暖用电)、燃气电气化铁路牵引站、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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