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规〔2022〕12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全面落实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要求,健全完善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模式,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主体。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考虑地、县两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按照《监管办法》有关要求,明确每家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保证辖区内电力企业得到有效安全管理。
二、分级分类监管。各地要切实推行电力企业分类监管模式,加快完成电力企业分类工作,根据管辖电力企业类别情况,明确监管频次、工作要求,针对性制定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实现差异化安全执法检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准。
三、按期报送信息。各地请于8月22日前报送地县两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电力企业基本信息、电力企业分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附件4),并按《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按期报送风险隐患辨识、评估、管控等相关信息。
四、定期通报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及时自主上报并有效管控、治理风险隐患的电力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严重超期、未妥善处置风险隐患以及未上报风险隐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电力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保障电力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联系人:宋佳 联系电话:0991-2813603,2823713(传真)
电子邮箱:nyjgc@xjdrc.gov.cn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
(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3.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电力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4.电力企业分类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要求,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
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执行。
第三条 依法关闭、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电力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核实后,并履行相关手续后,不再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第五条 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电力企业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能监办)按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其负责监管企业数量及类型等相关要求如下:
(一)直接监管企业数量要求。辖区电力企业总数≤50家的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电力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电力企业总数的20%。辖区电力企业总数>50家的地(州、市),直接监管电力企业数量不低于辖区电力企业总数的15%;
(二)直接监管企业类型。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以站场为单元);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风力、光热等发电企业(以站场为单元);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以及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它电力企业;
(三)针对电力企业较多、企业分布广泛的重点地(州、市),因直接监管企业数量较多,考虑工作开展实际,在监管企业数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直接监管电力企业目录,并明确未在目录内的需直接监管的电力企业监管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相关监督指导。
县(区、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以下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以下的光伏、风力、光热等发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监办,地(州、市)、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 电力企业分类工作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综合考虑证照办理、事故隐患、安全诚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因素,将全区电力企业安全等级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高的企业,B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高的企业,C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一般的企业,D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低的企业。
第八条 电力企业分类的主要依据:
(一)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年度电力事故发生情况;
(四)安全信用失信情况。
小型发电企业分类依据及内容按国家能源局《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103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电力企业分类等级的确定,应综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一)A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90,B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80,C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70,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70分以下为D类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在评分基础上降低其安全等级,但最多降为D类:
1.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或其它轻微安全失信行为的,安全等级下降一级;
2.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安全等级下降二级;
3.年度发生1起较大或其它较重安全失信行为的,安全等级下降二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直接定为D类:
1.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2.年度发生2起较大或3起一般事故的;
3.年度发生重大事故或其它严重安全失信行为的;
4.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
5.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分类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地县两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核查并公开公示、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分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底前,由各地(州、市)、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按监管权限完成下年度的电力企业分类核查、公示工作,并由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分类周期内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款情形的,应及时调整安全等级,并按照调整后的等级实施监管。调整情况由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企业,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并自其退出名单后恢复分类评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在发生事故后满一年后,在年度分类核查时再予调整;其它情形的,企业整改合格后,由直接监管部门调整其安全等级。
第十四条 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电力企业分类等级,编制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安全执法检查。
(一)对A类电力企业,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直接监管部门原则上年度至少检查一次。
(二)对B类电力企业,加强工作指导,直接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C类电力企业,实行日常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
(四)对D类电力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监办按照年度检查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全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长期停缓建及正在建设电力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检查频次与D类企业一致。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评为A类的企业,分类周期调整为3年。企业如在分类周期内出现安全等级降级情形的,分类周期调整为一年一评。
第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评为D类的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能监办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释义: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关证照(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按规定执行)、合法建设生产经营的建设、发电、输电、供电、售电企业。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拥有电网资产的售电企业。
本办法所称火力发电企业是指利用可燃物燃烧,通过热能转化为电能的发电企业。包括燃煤、燃气、燃油、余热、余压、余气、生物质发电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输电线路指由发电厂向电力负荷中心输送电能的线路以及电力系统之间的联络线路。配电线路指从降压变电站把电力送到配电变压器,或将配电变电站的电力送到用电单位的线路,不含用户产权范围内自建的专线及相关配电设施。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执行。
轻微、较重、严重安全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的通知》(国能综发资质〔2017〕4号)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依据《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执行。
电力安全隐患的划分和认定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执行。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源头管控,把风险隐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时,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不含50兆瓦以下非涉网小水电站)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关证照(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按规定执行),合法生产经营的建设、发电、输电、供电、售电企业。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拥有电网资产的售电企业。
第三条 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应涵盖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作业活动等各方面,贯穿企业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双重预防机制培训应纳入职工全员安全培训。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运行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双重预防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专业部门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至少应包括以下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考核奖惩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持续改进工作制度、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责任仍由本企业承担。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县级以上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指导下,自治区县级以上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电力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定期研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履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协助解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或危险源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
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等级、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管控方式。
管控措施,是指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采取的相应消除、隔离、控制或个人防护的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主要根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来进行划分。对于可能导致特别重大或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一级风险;对于可能导致较大或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定义为二级风险;其他定义为三级风险。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二)确认不同层级、岗位员工的管控责任,开展全员风险管控。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员职工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
(四)编制企业风险管控清单,建立班组岗位、车间、部(科)室、企业等不同层级的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并于每月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属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开展一次专项风险辨识:
(一)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前;
(二)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高危作业实施前;
(五)连续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复工复产时;
(六)本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隐患或本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
(七)其他应当进行专项辨识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编制并发布安全风险分布图。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量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影响因素。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一级风险应编制风险管控方案。管控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措施、管控单位、管控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宜从以下几方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工程技术、管理措施、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每年牵头组织各层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工作。
安全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经辨识、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一级、二级风险的,应当分别立即、自风险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提交风险管控报告,风险管控报告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风险名称;
(二)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后果;
(三)评估确认安全风险的方法;
(四)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管控责任人。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应按照分级、分专业、分区域管控的原则开展管控,上级管控的风险在下级责任范围内的,下级必须同时管控。分级管控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一)按层级管控:一级风险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管控。二级风险由分管负责人和部(科)室管控。三级风险由车间管控或班组岗位管控;
(二)分专业、分区域管控:可按锅炉、汽机、电气、化学、热工、变电、输煤、输电、配电、信息通信等专业进行管控。各部门、车间应管控责任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风险。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应包括日常管控、班组管控、车间管控、部(科)室管控、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管控等。
(一)日常管控。“两票三制”是落实日常作业风险和设备设施风险管控的重要抓手,应至少做到以下:加大操作票的执行与管理,严格工作票管理,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提高人员监盘、巡检质量及发现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定期试验及轮换制度等。
(二)班组管控。当班人员巡检、作业前进行管控,管控责任范围内的所有风险。
(三)车间管控。专业技术人员,每天或不定时管控各自专业内的三级风险。
(四)部(科)室管控。部(科)室人员,每天或不定时管控责任范围内二级风险。
(五)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管控。针对一级风险,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管控不限于以下形式:安全生产经费审批,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的审批,专题会议讨论,督办与奖惩激励,现场检查等。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隐患进行检查、监测、分析、治理的过程。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具体隐患分类、分级、定义及认定原则按照《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二)组织开展常态化排查和专项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至少包括:排查日期、风险点、隐患描述、隐患类型、隐患等级、治理措施、隐患分析、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期限、验收日期等。
(三)研究制定隐患治理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重大隐患的可控在控。
(四)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自评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所在地县级以上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所在地县级以上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所在地县级以上电力安全管理部门。
(七)电力企业每年应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部(科)室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知识培训。
(八)每月5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属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九)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电力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
(四)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
(五)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隐患排查,根据电力企业组织机构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不限于以下形式:企业级、部(科)室级、车间级、班组岗位级。
班组岗位级人员当班期间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应在下班前上报到上级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到上级单位。
第二十六条 隐患排查形式,宜采用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节假日排查、季节性排查(防雷击、防汛度汛、防大风、防冰雹等)、事故类比排查、地质灾害排查等。
第二十七条 隐患排查频次,电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管理特点,建立和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排查频次。
排查频次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型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并执行隐患排查频次;
(二)根据季节性特征,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三)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组织隐患排查;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和专业性排查;
(四)当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第二十八条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原则。
(一)能整改的隐患应做到当班整改,当班无法整改完成的,要制定整改前防范措施;
(二)重大隐患治理应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三)一般隐患治理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五落实”。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下列隐患治理情况:
(一)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条 一般隐患治理,电力企业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一般由电力企业部门或车间负责组织班组人员落实一般隐患的治理工作,隐患治理涉及到其它单位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一条 重大隐患治理,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牵头负责。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治理的目标、任务;
(四)采取的方法、措施;
(五)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六)责任单位和协作单位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七)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八)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各类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由企业验收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实现闭环管理。如验收不通过,则由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重新开展治理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隐患验收后,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隐患产生的原因从人、机、料、法、环、管等六方面深入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填写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定期进行隐患治理评估,编制隐患治理评估报告并在本单位公开。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电力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专家评估;其他电力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评估。
电力企业治理重大隐患,应当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规定,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抄送所在地县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应当在隐患位置、场所设立警示牌或者标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其通报,采取联防联控措施。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属地县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持续改进
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控持续改进,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科)室责任人和车间负责人召开1次风险分析总结会议,对风险辨识的全面性、管控的有效性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国家、省、市、县或主体企业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办法,补充辨识新风险、完善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在会议当月的月度分析总结报告中予以体现,对风险的分析总结应包括:
(一)有风险管控措施,现场未落实;
(二)风险管控措施已落实,但没有达到管控要求;
(三)风险辨识不全面或未制定管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 隐患治理持续改进,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科)室责任人和车间负责人召开1次月度分析总结会议,对隐患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会议内容包括:
(一)通报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二)通报月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通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持续改进考核,电力企业应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形式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绩效管理,考核制度应包括:
(一)考核责任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及人员职责;
(三)考核周期;
(四)考核标准。
第四十条 管理评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每年底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有效性、适应性,至少组织一次系统性评审,包括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布。根据评审结果制定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电力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修订双重预防机制相关文件制度、危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发生事故后,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对相关危险源的再评价;
(三)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四)风险等级变化后,需要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调整;
(五)根据非常规作业活动、新增功能性区域、装置或设施以及其他变更情况等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电力行业的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建立完善电力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分析评估电力领域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负责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建立监管调度机制,常态化调度电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监管;
(五)定期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
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开展1次对辖区电力企业全覆盖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根据电力企业上报的月度风险辨识结果和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将结果报送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
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对辖区电力企业全覆盖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根据县(市、区)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的分析研判结果和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将结果于每季度末月15号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开展1次对辖区电力企业全覆盖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根据地(州、市)电力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的分析研判结果以及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第四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县级以上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经常性的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督促指导企业限时整改。
第四十五条 重大隐患治理实行督办制度。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风险、特别重大隐患,由风险、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进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隐患,由风险、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督办。
第四十六条 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风险、特别重大隐患,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于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隐患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党委;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于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隐患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需要,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风险隐患情况通报、抄报至相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应将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分析研判。建立完善“一企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重大及以上隐患台账,精准制定“一企一册”检查方案,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及以上隐患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半年进行1次会商,会商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对确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向有关电力安全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进行预警,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重大安全风险内容、管控措施、责任人、消除时限等内容。重大安全风险消除后,及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和各级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要跟踪督导电力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及以上隐患整改情况。发现企业对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及以上隐患没有有效管控或者整改消除的,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追责问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3
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电力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填报人: 填报单位:
序号 |
地(州、市)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有制 |
企业/站场类型 |
装机容量(万千瓦) |
输配电线路(千伏) |
备注 |
示例: |
昌吉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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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每家企业信息 |
央企/国企/民营企业等 |
火电/水电/光伏/风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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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州、市)应直接监管但下放至县(市、区)的电力企业进行备注说明 |
小计 |
**家电力企业,**家站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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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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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家电力企业,**家站场 |
|||||||
合计 |
昌吉州总计**家电力企业,**家站场 |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4
电力企业分类情况统计表
填报人: 填报单位:
序号 |
地(州、市)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有制 |
企业等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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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