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规〔2022〕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2020年9月17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延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9号),延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目前延续使用期限将满。
为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行业的正常服务秩序,现决定延续使用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文件3年(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待新的《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正式公布实施后,本通知即自行作废。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