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配套支持政策。
一、优化储能与新能源协同机制。加快开发利用各类储能调峰资源,努力增加新能源并网规模,新能源项目开发应按要求采用自建或共建、租赁或购买储能服务等方式配建储能设施。鼓励采用液流电池、压缩空气或二氧化碳储能、飞轮储能、重力储能等储能方式,提高系统调节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定期测算分地区储能建设规模需求,各地(州、市)合理确定储能区域布局和投运时序,制定新型储能年度建设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支持新能源企业共建大容量共享储能设施或推动第三方投资建设,拓宽储能综合利用价值。同一区域内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含共享储能),实现储能的系统调控和单独计量功能,具备统一调度和交易结算的技术条件。
二、完善新型储能市场价格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可自主选择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也可部分容量分别参与上述市场交易。新能源配建储能自行选择与配建主体一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或通过技术改造转为独立储能后单独参与,涉及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独立储能放电上网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执行分时交易上网电价;充用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参与中长期交易与发电企业签订分时段市场合约。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抓紧制定印发《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明确具体交易规则。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独立储能电站用电电价、上网电价按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
三、试行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对我区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递减20%(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千瓦时)。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同分摊,电网企业按月根据补偿资金规模和工商业用电量测算分摊标准。
四、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鼓励独立储能自主报量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在全网弃风弃光时段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其放电量按照0.25元/千瓦时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储能参与调峰和电力保供的补偿费用按照《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新发改规〔2020〕6号)进行分摊。电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确保优先调用储能设施,南疆四地州投运独立储能项目原则上2023年全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100次。《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出台后,独立储能按照相关市场运营规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五、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制度。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独立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对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储能电站容量租赁给新能源场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储能作为并网条件。鼓励已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化新能源配套储能,按地区集中建设共享储能,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储能容量租赁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具体标准。2025年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容量租赁参考价格(2023年参考价暂定300元/千瓦·年),引导储能容量租赁价格合理形成。新能源企业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根据当年租赁参考价签订不低于5年租赁协议或合同。探索建立新型储能容量市场,推动风电、集中式光伏与新型独立储能进入容量市场进行交易。
六、加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研究进一步优化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提高峰谷分时浮动比例,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延长午间谷段时长,出台深谷电价政策。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减少高峰时段用电,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推动削峰填谷。
七、健全储能灵活调度管理机制。电力调度机构要完善储能调度运行规程,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保障各类储能能够公平合理利用。持续健全调度自动化系统,创新调度控制技术手段,支撑储能独立参与系统调峰、新能源与配建储能联合运行、新能源与共享储能统一优化调控,实现各类储能灵活优化调用。能源监管机构应在《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制修订时,明确、细化各类储能的考核和补偿标准,激励储能企业使用好、维护好储能设施,规范电力调度机构在临时调峰、紧急调峰时调用储能的行为。
八、提高独立储能设施利用效率。独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程序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电网企业应科学制定独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明确相关规程规范。为保证项目调峰和储能能力可用性,电网调度机构不定期对独立储能项目开展调度测试,充分发挥独立储能电站在调峰、调频等方面的优势。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