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规〔2025〕6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5〕101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推动天然气管道运输提升效率,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5〕10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制定和调整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天然气管道是指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运营的从上游接气点至下游用户的天然气输送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天然气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管道运输价格是指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管道向天然气用户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和调整运价率上限。管道运输价格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全区统一价格”逐步过渡。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在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考虑周转量确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同一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的不同管道,可以将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作为管理对象,统一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道运价率×管道实际运输距离。
管道运价率=管道运输企业准许收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总周转量为核定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一)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1.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成本监审核定。
2.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1)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由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2)准许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
3.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管道周转量
管道周转量=核定管道运输气量×管道实际运输距离。
核定管道运输气量=管道控制负荷率×管道项目核准批复的设计输气量。
管道控制负荷率参照已投运的管道负荷率平均水平确定,高于控制负荷率的按实际执行。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通过2—3个监管周期逐步提高至50%。
第七条 2026年1月1日起新核准的天然气管道执行标杆运价率,标杆运价率根据全区管道平均运价率水平设置。2026年1月1日以前核准的天然气管道,投运满一个会计年度前,暂参照新核准天然气管道运价率执行,待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核定运输价格。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为一监管周期,进行校核调整。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第九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的准许收入和运价率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较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变化的情况,可以对准许收入和运价率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管道运输企业经营的天然气管道投运后,应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对首次核定运输价格的管道,可通过所在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提供项目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性文件材料,项目核准文件应包含管道投资、设计输送能力、起止地点、长度等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制定调整价格所需的收入、成本、项目核准等材料。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所有管道入口和出口名称、距离、具体价格水平,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管道运输合同。管道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管道运输企业未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制度且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从低核定准许收益率。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包括内部关联方交易对象、定价方法、交易价格和金额,以及与关联方的关系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内部关联方交易,是指管道运输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交易、租赁、运维资产等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以及提供劳务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输送其他介质的管道,运输价格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