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8号令)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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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此件于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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