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目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目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政府定价范围有所调整。为做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对2019年《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
问:《目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第五条明确“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成本监审目录应当依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实时调整。”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立成本监审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政府定价目录修订后应及时调整成本监审目录”。
问:《目录》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目录》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养老服务、托育服务、殡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和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等13个项目42项监审内容。
问:《目录》主要修改的事项有哪些?
答:《目录》规范了3个项目名称:将原项目名称中“电力”修改为“输配电”、“燃气”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排水”修改为“供水”。
《目录》取消了1个项目和2项监审内容:取消“医疗服务”项目;在“供水”项目中取消“再生水”,在“重要专业服务”项目中取消“居民供电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监审内容。
《目录》增加了1个项目和2项监审内容: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在“教育”项目中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费”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监审内容。
《目录》调整了4个项目内容:一是将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调整到“环境保护”项目中;二是将自治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定价成本调整到“油气管道运输”项目中;三是将“电力”项目的监审内容修改为“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成本”;四是将“重要专业服务”项目中的“垄断性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调整为“垄断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定价成本”。
《目录》明确了监审主体:根据定价权限及“谁定价,谁监审”原则,依据《定价目录》中的定价主体进一步明确监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