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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183277/2025-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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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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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5-01-27 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委2018年印发《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成本〔2018598号)于202411月废止。为更好指导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有序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结合我区近年来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发展实际,需出台新的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五章23条。其中:第一章总则6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审对象定义、监审原则等;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5条,明确了计入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构成、具体内容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范围;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7条,明确了计入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具体内容的核定方法;第四章经营者责任3条,明确了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者在监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以及不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后果;第五章附则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问:《办法2018《暂行办法》相比主要修改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是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定价环节已考虑配气供销差率并规定了供气量、有效资产的核定方法,故《办法》删除了以上内容,不再重复;二是依据最新《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及监审原则等进行了调整;三是结合近年来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发展实际和行业标准变化,对安全生产费”“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成本”“关联交易等审核指标进行了新增或优化。

      问:《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是什么?

       答:《办法》2025127日印发,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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