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委2018年印发《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成本〔2018〕598号)于2024年11月废止。为更好地指导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有序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结合我区近年来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发展实际,需出台新的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五章23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审对象定义、监审原则等;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共5条,明确了计入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构成、具体内容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范围;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共7条,明确了计入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具体内容的核定方法;第四章“经营者责任”共3条,明确了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者在监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以及不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后果;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问:《办法》与2018年《暂行办法》相比主要修改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是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定价环节已考虑配气供销差率并规定了供气量、有效资产的核定方法,故《办法》删除了以上内容,不再重复;二是依据最新《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及监审原则等进行了调整;三是结合近年来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发展实际和行业标准变化,对“安全生产费”“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成本”“关联方交易”等审核指标进行了新增或优化。
问:《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是什么?
答:《办法》于2025年1月27日印发,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