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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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183277/2025-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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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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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9-01 20:09   浏览次数:   【字体:

郑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设施农业用电纳入农村居民煤改电价格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施农业补贴方面。自治区财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治疆方略,推动设施农业节本增效,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生产步伐。2024年,吐鲁番市安排资金2102万元,一是按照改造成本每亩不超过10%,单个大棚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改造提升了653亩老旧日光温室;二是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设施化改造提升项目的当年新增贷款贴息2%,每个贷款主体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025年提前吐鲁番市下达资金307万元,支持设施渔业装备改造提升。下一步,在分配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资金时,根据吐鲁番市设施农业项目储备情况,将老旧温室改造项目,列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库中,统筹用好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

二、关于设施农业用电价格方面。农业设施用电属于农生产用电范围,执行农业电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设施农业用电不在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内,不能执行居民电采暖电价。为支持包括设施农业在内的农业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委印发《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将吐鲁番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低至0.312/千瓦时。下一步,我委将配合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做好用电服务、落实电价政策,设施农业用户也可按需选择用能途径,降低用能成本。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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