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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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jfgw0000/2026-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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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7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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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7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7-24 18:07   浏览次数:   【字体:

刘洪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推动新疆天然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天然气产业发展支持事宜

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鼓励类产业目录包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产业包含“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管网建设、油气勘探开发技术与应用”相关内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新疆篇”涉及天然气相关内容为“超深层油气勘查开发、装备制造和技术工程服务”。经核实,甘肃、陕西等地新增鼓励类产业涉及天然气相关内容为“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国家及新疆篇中已涵盖相关内容。

二、关于规范项目审批、清理落后产能事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企业投资建设LNG加气站不属于政府核准事项,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三、关于推动商业用气顺价联动全覆盖,明确冬夏两季联动机制,疏导运输成本事宜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要求,各地要建立起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与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一致,可区分淡旺季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按季度实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

当前,全区商业用气价格以政府定价为主,部分地州市实行市场调节价。全区13个地州市建立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将商业用气纳入联动机制调整范围,按周期动态调整。部分县市同步建立了供暖季与非供暖季季节性价格调整机制。

、关于落实工业及公服用气分类定价,工业用气可明确分类定价标准,按用气量、时段制定差异化价格,消除区域价格“壁垒”事宜

自治区工业用气价格已落实分类差异化管理,一是管制气源执行政府定价并允许浮动,非管制气及直供项目价格完全市场化;二是各地州市工业用气价格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为主,部分地州市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个别县市建立工业用气供暖季与非供暖季季节性价格调整机制;四是部分工业用户已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

各地州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存在一定区域差异,主要受消费市场规模、管网互联互通水平、管道输送效率、城燃企业运营效率等多重因素影响。

下一步,为逐步减少区域价格差异,自治区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方面是在符合政策规定前提下,指导各地州鼓励工业用户与上游供气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稳定气源供应与用气价格;另一方面是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省内管输价格改革要求,推动全区管输价格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逐步向统一运价过渡,整合管网资源,提升管道负荷率,降低天然气综合输配成本。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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