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王亚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绿电惠农体系 破解新疆农产品加工成本困局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绿电惠农专项交易定向优惠电价机制”的建议
(一)工商业用电实行市场化定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化形成的价格购电,不再执行政府定价。
(二)电力市场交易须严格遵守统一规则。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体改〔2022〕1585号)要求,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2024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不得实施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区域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三)严禁违规实施电价优惠与补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28号)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出台优惠电价、水价等政策,不得违规进行电价、水价等补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明确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二、关于“构建‘绿电+农业’全链条支撑体系”的建议
我区已积极探索牧光互补、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等融合发展模式,推动绿电在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环节广泛应用。农产品加工环节用电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机制,由企业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用电价格。当前“新疆绿电面粉”“零碳玉米淀粉”等特色绿电农产品认证体系仍处于培育完善阶段,需持续健全新疆绿色惠农服务与认证支撑体系。
三、关于“完善考核激励”的建议
自治区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对标国家考核部署要求设置,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严控考核总量、压减考核指标,不层层加码”的工作要求。鉴于上述国家政策规定,现阶段暂不宜将绿电消纳率、农产品加工增值率等指标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
四、关于“提高绿电比例降低用电成本”的建议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科学优化用电与交易策略。鼓励发用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自主确定交易电量、电价及交易周期,持续扩大绿色电力交易规模与消费比重。坚持市场化定价导向,在合规前提下多措并举,依法合规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综合用电成本。
五、下一步工作
一是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协同推进农产品加工领域绿电推广应用、场景拓展与机制完善工作。
二是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提升绿电采购比例,有效降低购电成本。
三是支持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园区,依托新能源就近消纳政策,实现绿电就地生产、就近消纳,进一步压减用能成本。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