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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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jfgw0000/2026-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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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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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7-24 19:07   浏览次数:   【字体:

热依汗古丽·吐尔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体系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密切关注立法修订进展

立法修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国家开展修法征求意见等,并结合实际已对数字要素、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中价格监管事项予以建议反馈。

二、规范价格执法行为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已制定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已明确将价格违法行为纳入统一裁量体系,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处罚种类、幅度等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面,已实现制度性覆盖),为全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尺度和依据,有效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均依据上述规定和基准执行,确保价格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提升价格监测监管能力

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了“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系统”,并持续优化完善建设内容。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谋划,积极申报项目和争取资金,今年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系统框架下,启动建设新疆区域子系统,化解系统覆盖不全等问题,扎实推进价格监测预警数字化建设。同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机制,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监测,形成发改、商务、民政、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监测预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启动监督检查,构建形成“事前监测预警、事中精准处置、事后闭环监管”的协同工作模式,全力维护平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下一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将持续跟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工作动态,适时对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持续推进自治区“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子系统建设,切实提高价格执法效能。

感谢您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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