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总投资规模在3亿美元以下,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纸质版,复印件,一式1份)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纸质版,复印件,一式1份)
(三)其他材料:
1.申请出具免税确认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总投资、执行年限等信息)(纸质版,复印件,一式1份)
若参照的鼓励条目有产品性能指标要求的,还需提供符合条目规定性能指标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2.变更已出具的免税确认文件:已出具的免税确认文件(纸质版,复印件,一式1份)、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3.设备清单后续批次确认:已出具的免税确认文件和设备清单(纸质版,复印件,一式1份)
企业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场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咨询电话:0991—283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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