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煤层气部分)中央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2024年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5〕1号),我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地(州、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开展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度绩效自评工作,现将自评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新疆清洁能源发展(煤层气部分)专项中央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2024年度)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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