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四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二期),公示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7月10日。
财政部要求,"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环保清单"中的轻型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作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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