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并已经2024 年 5 月 31 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第 18 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