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执行。本标准明确了现阶段自治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标准,为我区各级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各地应严格按照明确的服务标准、内容、对象及服务流程,确保各项服务项目落地落实,坚决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抓好标准实施。各地要将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达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并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并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
四、加强监测评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上下联动、步调一致,指导各地统筹做好实施工作,对实施情况做好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各地要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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