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关系民生,连接民心。2023年8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文旅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体育总局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为加快补齐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短板,进一步调整优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由我委牵头负责,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医保局等19家相关单位,统筹做好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调整实施相关工作。经多轮征求自治区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逐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给予关注监督和批评指导。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12月12前以书面形式向我们反映。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实名并提交联系方式。逾期及匿名反映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2824535 传真:2821790
电子邮箱:shc@xj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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