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6〕1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含兵团)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规定,特制定《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分类加强收费管理。《通知》明确,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我区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已作为《通知》附件一并发布。非基础项目由各地、州、市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安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除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生态安葬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各地民政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二是严格遵循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坚持公益性定位,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三是强化丧葬用品价格管理。各地、州、市民政部门指导做好丧葬用品集中采购,明确进销差价(率),鼓励同步公示采购价与销售价。严禁限制丧属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四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与公示制度。《通知》要求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五是健全定期评估与长效监管机制。《通知》要求各地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机制,动态调整收费项目、标准、进销差价率等。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等,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还要求各地完善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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