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服价〔2026〕374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与公正性,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全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执收主体
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提供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并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
(一)收费项目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产权交易类的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处置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具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经营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与处置等交易服务收费项目。
(二)服务内容
交易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应提供以下完整服务: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咨询与申请受理、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交易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交易(遴选)组织实施、签约组织服务、合同(协议)核校、交易资金结算、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配合等基本服务。
三、交易类型及收费标准
(一)交易类型
交易服务费分为协议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类,以成交额为基数,实行分段递减累计收费,原则上分别向出让方、受让方双方收取或从其约定。
(二)收费标准
1. 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项目
|
金额(万元) |
协议成交收费标准(‰) |
竞价成交收费标准 |
最低收费 |
||
|
出让方(增资方) |
受让方 (投资方) |
||||
|
底价部分 |
增值部分(%) |
||||
|
500(含)以下 |
4 |
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计收 |
2 |
按照协议 成交收费 标准计收 |
每宗不低于3000元 |
|
500-2000(含) |
3 |
1.5 |
|||
|
2000-5000(含) |
2 |
1 |
|||
|
5000-10000(含) |
1 |
0.8 |
|||
|
10000-100000(含) |
0.5 |
0.3 |
|||
|
100000以上 |
0.3 |
0.2 |
|||
2.资产转让项目
|
金额(万元) |
协议成交收费标准(‰) |
竞价成交收费标准 |
最低收费 |
||
|
出让方 |
受让方 |
||||
|
底价部分 |
增值部分(%) |
||||
|
500(含)以下 |
4 |
按照协议 成交收费 标准计收 |
2 |
按照协议 成交收费 标准计收 |
每宗不低于300元 |
|
500-2000(含) |
3 |
1.5 |
|||
|
2000-5000(含) |
2 |
1 |
|||
|
5000-10000(含) |
1.5 |
0.5 |
|||
|
10000以上 |
1 |
0.3 |
|||
3.资产经营租赁项目
|
首年金额(万元) |
协议成交收费标准(‰) |
竞价成交收费标准 |
最低收费 |
||
|
出租方 |
承租方 |
||||
|
底价部分 |
增值部分(%) |
||||
|
100(含)以下 |
5 |
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计收 |
1 |
按照协议 成交收费 标准计收 |
每宗不低于300元 |
|
100-500(含) |
4.5 |
0.8 |
|||
|
500-1000(含) |
4 |
0.6 |
|||
|
1000以上 |
3 |
0.4 |
|||
注:①协议成交项目是指交易过程只有一名意向方报名成交的项目。竞价成交项目是指交易过程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方报名,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
②竞价成交方式中增值部分=成交额-底价(挂牌)。
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与处置按以上标准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鼓励交易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批准破产国有企业等主体实行差异化减免优惠政策。
(二)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其他交易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对收费减免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交易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及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信息,收费时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五)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严禁以捆绑服务、分解项目等方式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实施无服务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价格主管、市场监管、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管。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产权股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3〕1007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6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