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水利厅印发《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6〕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类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四大类分别明确具体收费标准。本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严格对标国家上限标准,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既守住生态保护底线,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还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认真落实非税收入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要求,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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