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8〕853号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相关事宜的请示》(新机场〔2017〕62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民用机场候机区域停车服务秩序和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对驶入机场候机区域停车场的同一车牌社会车辆(含营运车辆),每天仅享受两次15分钟免费停车的优惠政策,第三次(含)驶出收费道口的车辆不再享受免费政策,按相关收费标准计时收费;对未按规定进入出租车蓄车区和待客区的载客出租汽车按社会车辆对待。
二、对长期在机场接送旅客的出租汽车及宾馆、酒店、部门专用接送车辆应采取包月、限额等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标准由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单位(机构)协商确定。
三、各执收单位要做好收费前的宣传解释工作,在交费处名显位置公示准确的免费内容,规范机场停车区域运营管理秩序,提升交通服务品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上政策适用于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民用机场(包括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各支线机场)。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