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收费〔2018〕1171号
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检院、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有关人民团体,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是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其它部门和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不得越权立项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各地、各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依据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三、严格落实收费单位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号)要求,收费单位除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信息外,应按照规定流程将收费信息通过“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收费统计数据、总结上报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