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277/2021-00306
  •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19〕65号
  •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2019-01-18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 性:现行有效
  •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
  • 内容概述: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区农牧区动物防疫的发展,促进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价格审批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各畜牧部门检疫机构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时,暂停征收检疫费用。各级畜牧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强制免疫防疫时,不得收取费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1-19 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发改收费〔201965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原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调整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新牧函〔2018154号)收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区农牧区动物防疫的发展,促进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价格审批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有关规定,各畜牧部门检疫机构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时,暂停征收检疫费用。各级畜牧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强制免疫防疫时,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号)规定,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协商确定的服务收费(价格),分级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涉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各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畜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复函要求,加强对相关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价费字〔199642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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