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六章服务保障解读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服务保障”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诉求落实、政策优惠、纠纷化解、权益保护、人才供给等方面的支持,确保民营经济组织面临的合理问题能够得到顺利解决、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够反映民营经济组织的利益诉求、行政执法能够依法开展并公平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其自身的努力创新和经营,同样也离不开外部条件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对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促进投资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本章对其他的外部服务保障问题作出了规定,确保民营经济组织能够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和经营。
(二)条文逐条解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44条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规范和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安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避免权力寻租,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对于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合理问题,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帮助其克服困难。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45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出台文件、作出重大决策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文件溯及力的规定:“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确保能够充分反映客观实际和利益诉求,保障文件和决策的科学性。对于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例外地溯及既往,以更好地保护其权益。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46条是关于优惠政策信息公开和提供申请便利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通过优惠政策信息的公开,避免经营主体因信息不对称而错失优惠,确保政策落地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通过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保障相关政策能够更好更快地惠及民营经济组织。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47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制定可以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指引和支持,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可以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继而提高创业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意味着企业的设立和扩张,可以创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通过创业带动社会就业。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48条是关于登记机关服务规范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本条明确了登记机关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登记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49条是关于人才供给保障的规定:“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本条从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完善政策保障三个方面明确了如何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0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执法规范的规定:“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法应当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而非阻碍。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及时响应、处置民营经济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理、合法诉求,避免执法行为给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1条是关于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的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行政机关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与国企等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区别对待。行政执法应以规范其经营为主要目标,避免过度处罚、不当处罚而抑制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过度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2条是关于优化监管方式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之外,应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检查事项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进而避免重复检查等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3条是关于行政执法举报和监督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使得民营经济组织遇到违法执法等问题后能够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能够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实现执法的规范化。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4条是关于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失信惩戒的实施应依法进行并确保惩戒措施的适当性,避免无依据惩戒和过度惩戒。信用修复制度能够给予失信主体纠错机会,引导其通过合规经营重塑信用。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5条是关于促进纠纷化解的规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广泛整合相关资源,提供专业化、多元化、便捷化的法律服务,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效率。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6条是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功能的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服务方面承担着重要角色,应当发挥其协调和自律作用,反映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的诉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7条是关于国家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规定:“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本条明确了国家保障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依法依规开展海外投资经营等活动,强调了加强海外综合服务与海外利益保障机制,以解决民营经济组织拓展海外市场的后顾之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
责任编辑:孙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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