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农村经济处、交通设施发展处、产业发展处、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社会发展处、煤炭处、电力处、石油天然气处、能源科技装备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 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自2018年2月4日施行) 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一、核准项目 1.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 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备案项目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 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1次现场核查。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 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1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
2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
1.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能耗在线平台接入、能耗计量设备等情况; 3.监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4.监察节能验收落实情况; 5.其他应当监察的内容。 |
1家企业原则上1年节能监察1次。 | |
3 | 监督管理处 | 对权限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情况; 2.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情况; 3.建立健全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情况; 4.宣传管道安全和保护知识情况; 5.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6.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情况。 |
每年1次,事故多发及重点领域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 |
4 | 监督管理处 | 对权限内电力安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法律】《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4.安全培训情况; 5.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设备管理情况; 7.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运作情况; 8.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要求, 1.对A类电力企业,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直接监管部门原则上年度至少检查1次。 2.对B类电力企业,加强工作指导,直接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3.对C类电力企业,实行日常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 4.对D类电力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
|
5 | 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 |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 | 【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复函》(新政办函〔2005〕190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
查看企业季度报告、审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等资料,检查企业经营运作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
每年至少1次,不多于2次。 | |
6 | 社会投融资服务处 |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检查 | 【规章】《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及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信息备案情况; 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每年1次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