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级政府部门查询信用报告流程
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精神,现将新疆辖内政府部门查询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流程规范如下:
一、查询方式
新疆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应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提出申请,查询信用报告。
司法机关异地申请查询的,异地司法机关在协同当地同级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
政府部门需派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前往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提交查询申请。
二、查询所需材料
(一)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政府部门依据规定申请查询时,查询机构需审验其递交的下列材料:
1.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协查函,内容应当包含:查询单位名称,申请查询时间,查询目的或用途。
2.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查询申请登记表;
(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政府部门依据信息主体本人授权申请查询时,查询机构需审验下列材料:
1.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协查函;
2.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应包括: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对象、授权查询用途、授权查询范围。
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以一定的方式向被查询人告知或明示将查询其信用报告、且被查询人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的视同为授权。
3.被查询人主体资格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原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在查询申请时系统自动生成);
三、查询结果的交付
新疆辖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查询申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提供给申请机关。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申请机关做好解释工作。向新疆辖内各政府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版本统一为“社会版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版本为“2011个人版”。
申请机关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领取查询结果,且应当是申请查询的经办人员。
四、查询结果的登记
新疆辖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的查询结果,应由申请查询的经办人员签字,并建立登记簿,仔细保管好相关查询申请材料备查。申请查询的政府部门需保证其通过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的信用信息,不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及书面授权文件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不作为证据使用,不向第三方提供。
五、附加说明
该办法适用于新疆辖内各级政府部门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的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对全疆政府部门查询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统筹协调管理。
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全国性的国家机关查询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该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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