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规〔2025〕7号
自治区供销社,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各承储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区化肥储备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2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有效发挥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对市场的调控保障作用,参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监督、核查、财务管理及储备规模、品种、时间、承储企业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筹管理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确定储备品种、规模;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任务、对企业承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供销社、贷款银行协助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本区域内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储备规模、时间及布局
第五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总体规模为20万吨,主要为磷肥和钾肥,其中磷肥储备量不低于总规模的80%。
第六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
第七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重点布局区域是伊犁州、塔城地区、昌吉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粮棉主产区和便于运输的粮食物流核心枢纽,每家承储企业在以上区域内的储备量应当不低于企业承储总量的75%。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以及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仓储设施、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其他条件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确定。
第九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招标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下达储备任务,明确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和数量、工作要求等内容,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十一条 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被取消储备任务,相关储备任务可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后另行安排。
第四章 储存、投放及动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在年度储备期内由承储企业自行采购、轮换,承储企业储备的化肥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年度储备期内的第一个月至第四个月月末库存量分别不低于储备任务的10%、30%、50%、70%,第五个月和第六个月其中一个月末库存量不低于90%,另一个月末不低于100%。
第十三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我区境内,涂刷、悬挂或者树立“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牌。承储企业应当将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其他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
承储企业对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要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码放整齐、专仓(堆)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切实保障存储数量、质量、品种和安全责任落实。专仓(堆)储存时,仓门或堆边应设立统一标准制作的政府储备标识牌,以示区别。
第十四条 年度储备期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可动用储备化肥,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承储时间、储备实际库存等拨付承储企业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因宏观调控需要应急投放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时,有关应急投放、补库等安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厅协商一致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需按要求落实好应急投放任务,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区应急投放化肥储备时,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
承储企业化肥应急投放价格,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
第十八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疆内农业生产需要,储备期满后,企业可自行销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所需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有关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期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对化肥储备贷款给予6个月的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企业参加招标时承诺的以LPR(货币市场报价利率)为参照的相对报价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 化肥的承储货值单价,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供销合作总社监测的相关肥料平均批发价格,加上合理且不超过当前水平的仓储运杂费综合计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储备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需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计算贴息总额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贴息补助,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审核结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在接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的审核结果后,应及时将贴息补助拨付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拨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承储企业开展贴息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六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上月储备化肥的购、销、存等动态情况。
年度储备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要将储备总体情况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机制。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组织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供销社、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或委托地(州、市)相关部门对承储库点进行现场核查、年度储备时间内对同一库点的现场核查不超过2次,库点覆盖率不低于70%。核查时间应在储备期开始后第2个月及以后开始。核查工作需建立现场核查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机制。
(二)如接到相关储备任务存在违规情形的举报,或了解到可能影响储备任务规范落实的情况,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核实了解,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如发生应急投放情况,需开展专项核查。
(三)监督核查主要以储备数量、品种、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为主,兼顾储备安全等其他要求。
(四)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财政厅提供贴息补助审核结果时,应一并提供每一个承储企业的监督核查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拨付补贴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储备仓库(库点)不符合要求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储备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取消承储责任期内的储备任务,自治区财政不予拨付当年补助资金,已发放的予以追缴。
(一)不按要求入储、存放储备化肥的。
(二)不按要求投放储备化肥的。
(三)储备任务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取消承储责任期内的储备任务,自治区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三)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四)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的。
(六)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12号)同步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