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新政发〔2021〕68号)、《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0年)》(新政发〔2021〕72号)中关于“根据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充分赋予试验区改革事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试验区分期分批赋予自治区级管理权限”的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认真论证、主动对接的基础上,梳理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第一批12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方式
(二)寄信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一带一路”创新试验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55号自治区西后街集中办公区5号楼515室(信封请注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
二、截至时间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
联系电话:0991—2819502
附件:1.赋予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
社会管理事项权限清单(12项)
2.关于赋予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
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清单(12项)的说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4日
附件1:赋予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清单(12项)2025.01.10
附件2:关于赋予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清单(12项)的说明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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